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彩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胡多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彩林与被执行人胡多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彩林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35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30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彩林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660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