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新2301执2957号 申请执行人:唐军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香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唐军元与香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52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7525元(不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063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香新军支付案款78588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78588元;二、申请执行人唐军元不要求被执行人香新军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香新军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95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玉超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秦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