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骆绍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骆绍林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骆绍林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主动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骆绍林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349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询,除有零星存款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股权、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或机构有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5月25日,本院另案向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金额1117.42元,后本院扣划上述存款,并作为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本案案件受理费退至广东非税收入专户;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相关案件信息可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cn)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2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卢秀丽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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