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志学(曾用名文宇),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8年3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2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经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因其患病和受疫情影响未予执行。2021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并于同年3月30日执行送交天门市看守所羁押,天门市看守所以其患肺结核,抗酸染色阳性为由拒绝接收,同日本院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志学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志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文志学多次在本市皂市镇向吸毒人员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9日左右,被告人文志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周某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文志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文志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徐某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提交了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文志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志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文志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志学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志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志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