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莹莹,女,住靖宇县。
被执行人:郭一燃,女,住靖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莹莹与郭一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62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一燃应给付申请人赵莹莹借款9.85万元,案件受理费1131.00元,案件执行费139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对其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车辆、银行等经济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进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上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上查询。现因被执行人孙相布无其他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吉062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