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赵荣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波与被告赵荣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曾波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波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荣凯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