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尤素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季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恩,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尤素芹与被告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尤素芹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素芹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尤素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元,由尤素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