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庄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道鹏、陈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刘莉莉、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142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庄道鹏、陈艳华上诉称,其二人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案当事人之间牵涉资金往来较多,存在着买卖合同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偿还,接收货币一方应为出借人刘莉莉、高林,其二人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黄发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胡天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