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开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梅刚,男,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开良与被告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周开良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有效期至2021年6月23日止。原告在缴费有效期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良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应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周开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舒伯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