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茂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朱全胜,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坤,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纺织机械厂区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党潇。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2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拓。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茂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被告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函件,明确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项目公司的案件需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函件确定的恒大关联项目公司名录内,因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应当对案件受理立案。本案应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属于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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