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胡士豪,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亚楠,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陆开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诗祥与陆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皖1181民初21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开金的银行存款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梅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