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新东南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新东南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南公司)与被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鼎房地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东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某、御鼎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周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新东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铺干挂石材人工合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一期工程款3287322.8元;2.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甘肃省××县商铺外墙石材干挂装饰工程。该工程实行固定单价一口价包干方式,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展开面积结算,包干单价国产芝麻白为460元每平方米,进口英国棕为580元每平方米,进口黑金沙为680元每平方米,实心线条为680元每平方米,包干单价中含材料计划费、机械费、人工费、生活费、人员调动及差旅费等费用。被告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石材干挂一期和16号、17号楼全部完成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的总工程款,工程款30%的总工程作为抵账房款,工程量经被告验收审核后确认,并约定石材干挂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原告完成保修任务后无息结清,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石材、人工、机械等合同义务,将外墙石材干挂装饰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也将已经装饰完毕的商铺对外出售,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以房抵债款2175268元、折抵陈胜兵310000元,合计3835268元,尚欠3662196元工程款没有支付。
被告辩称
御鼎房地产公司辩称:新东南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形,也不存在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完全可以实现。16#、17#楼的设计没有变更,干挂石材是必然的。新东南公司未举证证明御鼎房地产公司存在有其他违约行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至今未到,原告应继续完成16、17号楼的施工,故不能解除合同。 御鼎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2016年5月4日签订的《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2.被反诉人立即进入施工场地完成16#、17#楼的干挂石材施工任务;3.被反诉人更换不合格的石材,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4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承包位于××县商铺外墙石材干挂装饰工程。施工范围一期工程(1#、2#、3#、4#、5#、6#、7#、9#、10#、11#楼),16#、17#楼安装的干挂主材大理石芝麻白、进口英国棕、进口黑金沙厚度为25MM。付款方式为:石材干挂一期和16#、17#楼全部完成后支付65%的总工程款,其余30%以房屋抵顶,工程量经甲方验收审核后确认,5%留作质保金。反诉人已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用13套房屋抵顶6661731元(实际收取房屋4001731元,其中首付款2209148元,全款两套房款932583元,按揭款已支付860000元,共计支付了7931731元,实际被反诉人已收取5351731元。按约定,反诉人完全可以等到16#、17#号楼完工以后再支付65%,但考虑到被反诉人的实际情况,还没有到付款时间便支付了约定的款项,被反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限未到之前撤出场地,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新东南公司对反诉请求辩称:新东南公司实际收到工程款3835268元,书面凭证在第一次庭审中与对方代理人梁某进行了核对,其也承认支付的款项金额。2016年5月4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是120天,新东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一期工程进行了完整施工,双方进行核算,并出具了结算单。2018年,因16#、17#楼均未到达约定施工条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且至今未达到进场施工的条件,不存在提前撤出场地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新东南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法人的身份信息;3.合同1份,证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4.工程结算单3份,证明一期工程量已经结算,结算金额为7497464元;5.银行交易对账单7份,证明已支付的工程款是3835268元;6.房屋抵账协议12份,证明抵账房屋作为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保证;7.发货单14份,证明一期工程款为7497464元;8.照片18张,证明16号、17号楼属于在建工程,不满足进场施工条件。经质证:御鼎房地产公司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对单价、总价进行总结,无法反映原告的主张;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对发货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合同项下工程没有关系;对证据8有异议,照片中的门窗、电塔等属于正常现象。 御鼎房地产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监理通知单,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3.工程结算单3份,证明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不真实;4.《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1份,证明16号、17号两栋楼干挂石材未能完成,解除合同条件未成就及付款期限未到;5.银行转账凭证15份(3份未提供),证明被告通过转账直接支付工程款2212120元;6.以房抵账协议13份,证明用房屋抵顶工程款6661731元、付款期限未到已经陆续支付工程款故无违约行为。甘肃新东南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5无异议;证据2系复印件且未通知新东南公司;证据3无原件核对无法确认;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新东南公司无违约;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协议双方约定的总价款,被告仅支付了房屋抵账首付款1579268元、全款390000元、预付款206000元、抵账陈胜兵310000元,合计2485268元。 依新东南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金泰国际花园一期商铺等项目装修装饰工程中房屋石材、电梯门套、下沉式门窗进行鉴定,经鉴定合同外造价3615468.85元。御鼎房地产公司认为该鉴定结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依据伪造的结算单、现场勘验笔录无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不能作为认定价款的依据。新东南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 综合新东南公司与御鼎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签订《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约定内容、御鼎房地产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后续工程尚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事实,对原告的上述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对被告不存在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能够证明合同外工程造价,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4日,新东南公司与御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由新东南公司负责金泰国际花园干挂工程,总日历工期120天;工程价款实行固定单价一口价包干方式,包干单价国产芝麻白460元/㎡、进口英国棕580元/㎡、进口黑金沙680元/㎡、实心线条680元/m,包干单价中含材料计划费、机械费、人工费、生活费、人员调动及差旅费等费用,干挂面积预估为22000平方米,工程价款暂估为12000000元(结算价款以竣工实际测量为准);付款方式在石材干挂一期和16#、17#楼全部完成后支付65%的总工程款,30%做为抵账房款;石材干挂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两年。合同签订后,新东南公司完成干挂一期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未正式结算。御鼎房地产公司通过转账、以房抵债、顶抵陈胜兵支付了原告工程款383526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甘肃新东南公司申请,本院委托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合同外一期工程石材、电梯门套、下沉式门窗进行造价鉴定,鉴定费50000元。御鼎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4月9日申请对干挂石村是否符合约定进行鉴定,但因未配合沟通取样被退案,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申请对干挂石村厚度及维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又因材料质量鉴定资质退回。诉讼中,本院依新东南公司申请,冻结了御鼎房地产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在御鼎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后对该账号解除冻结,查封了御鼎房地产公司所有的金泰国际花园小区的房产6套,诉讼保全费5000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1.一期装饰装修工程总价款的认定。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对2017年1月7日的大理披挂总面积及价款未提出异议,仅对三张结算单工程造价有异议,故本院委托甘肃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鉴定,故一期装修工程总价款应为大理披挂结算款2815855元(扣除12000元)、2018年4月20日芝麻白14223元、发货单678895元、2017年5月2日倒角条石48760元及3张经评估的结算单价款361546.9元之和,共计7161201.9元。2.实际支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对被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无异议,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6月20日后再未支付,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付款事实,故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3839268元。3.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原告在本次诉讼立案时因质保期未到,未主张支付质保金。合同约定质保金为总价的5%,即358060.1元。4.《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解除的情形?《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实际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已完工的一期商铺的装饰装修,另一部分是16#、17#楼的装饰装修。合同签订后已超过四年,16#、17#楼仍不具备装修装饰施工条件,御鼎房地产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也明确表示继续合作不可能,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长期未成就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5.御鼎房地产公司关于通过以房抵账完全履行债务的辩解是否成立?房屋抵账协议实为以物抵债,其实是由御鼎房地产公司将约定房屋出售后,向新东南公司支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用以清偿债务,没有证据证明御鼎房地产公司对工程款的完全清偿。此时拟抵顶的旧债务仍未全部消灭,出现新债与旧债并存。当新债在履行过程中不能完全实现时,债权人仍可请求按原债关系履行未履行的债务,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6.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虽然为一期和16#、17#楼全部完后付款,这种约定由于16#、17#楼多年不具备施工条件而无法履行,不能以此约定限制新东南公司对已完成工程价款权利的主张。7.一期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诉讼期间,御鼎房地产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两次申请鉴定,被两次退案,没有证据证明干挂石材不合格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因御鼎房地产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导致《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新东南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16#、17#楼的装修装饰终止履行。新东南公司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为7161201.9元,御鼎房地产公司已支付3839268元,未支付3321933.9元。新东南公司未主张要求返还质保金358060.1元,故御鼎房地产公司除质保金外还有2963873.9元工程款未支付。御鼎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石材不合格、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故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新东南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于2016年5月4日签订的《商铺干挂材料人工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新东南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2963873.8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6550元,鉴定费5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合计727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会宁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军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菲菲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石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