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王锋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10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手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执行工作联系卡、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车辆、保险,未找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入狱前居住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七、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冀1028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现于承德市上板城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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