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文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鲁078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明明、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97714.16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6月9日与2021年9月6日两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967.17元,已扣划至法院,已支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诸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罚款的决定书。 5、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8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煜 审判员 张纪亮 审判员 李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全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