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郭街街道办事处核桃湾社区141号。
负责人:姜作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娟,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自贡景城.凤鸣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