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荔,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娟与被执行人刘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资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405执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佘 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