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

被告:宁夏百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风区庆祥街9号柏桂苑一号楼公寓8层。

法定代表人:郑建宝,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如诉被告宁夏百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秀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原告李秀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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