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河南艾森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10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5184602H。
法定代表人:李应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艾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李长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李应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0)豫0403民初39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艾森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艾英、李长栋、李应文的银行存款8861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