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仕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鹏宇,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仕成与被告林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鹏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丽英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仕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4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出借给被告30,000元。2020年6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出借给被告4,000元。后被告仅归还借款600元,剩余借款33,4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涉诉。

被告辩称

被告林丽英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10,000元。

2019年11月1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20,000元。

2020年6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给被告4,000元。

审理中,原告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借贷事实。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借款600元,尚余33,400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理应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归还剩余借款33,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丽英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仕成借款本金3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林丽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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