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董阁(身份证号:630102199411242925),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刘煜(身份证号: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董阁与被执行人刘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563号调解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刘煜给付申请人借款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董阁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刘煜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煜尚欠申请人40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煜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刘煜现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暂无履行给付义务能力.且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田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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