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杨志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南皮县。 委托代理人:赵亚萍、张超,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焕德,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19832060W。 委托代理人:康娜、冯晨,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志燕与被告沧州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铭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杨志燕、被告泰铭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杨志燕撤回对被告沧州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沧州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杨志燕的反诉。 本案免交诉讼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清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祁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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