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淑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李秋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李建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豫1221民初3572号民事调解书,在张淑花申请执行李秋生、李建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9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