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电老虎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江苏国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研发大厦B座9楼。

法定代表人:吴邦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州喆熙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21号4幢251号。

法定代表人:钱纬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电老虎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老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喆熙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2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老虎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证据,以此证明“原告电话通知被告,不再需要被告的货物,但一直未向被告出具书面通知。”然而,电话录音中涉及的沈某根本不是申请人的员工。申请人在一审中已经向法院指出这一问题,但一审法院不作任何解释,被申请人也未再进一步举证,一审判决径行认定了该事实。不考虑这份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但就沈某的身份,申请人就不予认可,其不能代表申请人,也无权代表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一审法院对该节事实认定,明显缺乏证据支撑。二、一审法院未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而调查收集主要证据。为查明本案的关键事实,一审法院曾开具调查令,交由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前往苏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变电气)调查。因苏变电气不配合,同时申请该院直接向苏变电气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然而一审法院岿然不动,在主要事实没有查明的情况下,武断地认为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再审。三、原判决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分配不合理。在一审判决中,被申请人是败诉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一审判决让申请人负担诉讼费用,不符合该办法的规定。即便如一审判决所称,是因为申请人违约才导致诉讼费用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那么,根据以上第一、二部分的事实,如何认定申请人违约,况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并没有像一审判决认为的诉讼费用负担方法。

喆熙公司提交意见称,通话录音在原审庭审中已经播放,并且申请人并未就沈某的身份提供任何材料,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申请人违约解除合同是事实。原审判决审查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不存在需要再审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电老虎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对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一、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原审中,喆熙公司提交沈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能反映电老虎公司单方面取消预订案涉货物的内容。电老虎公司虽然对沈某的身份不予认可,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届满后向喆熙公司催告履行交货义务。电老虎公司称其没有按约在交货前支付30%货款系因喆熙公司不具备按时交付案涉货物能力,只是其主观猜测,并未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喆熙公司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且在之后喆熙公司诉电老虎公司承担违约与赔偿责任案件中,喆熙公司提供的其与苏变电气签订买卖合同,预付款凭证等证据,表明喆熙公司在签订本案合同后即开始积极履行合同。因此,电老虎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电老虎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调取喆熙公司向苏变电气购买案涉货物的证据,意在了解喆熙公司履行本案合同情况。但喆熙公司和苏变电气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亦不能以此认定喆熙公司是否具备履行能力,该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需要调查收集的主要证据。故电老虎公司关于在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电老虎公司以喆熙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的违约方为电老虎公司而非喆熙公司,电老虎公司所诉理由并未得到支持。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原审判决由电老虎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电老虎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电老虎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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