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东东,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立案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湖南某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庭前会议中陈述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明确,故本院非被告住所地法院,亦非合同履行地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当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