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BJAHQT81),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31号4号商铺。         经营者:马龙(身份证号: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凉州庄村*号。         被告:王晓龙(身份证号:XXX),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都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与被告王晓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进山 书记员    杨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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