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BJAHQT81),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31号4号商铺。 经营者:马龙(身份证号:XXX),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凉州庄村*号。 被告:王晓龙(身份证号:XXX),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都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与被告王晓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东区赤兔马电动车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进山 书记员 杨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