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被告:北票市众裕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票市三宝乡三家子村。 经营者:王健。 被告: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英岐,北票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原告高云荣与被告北票市众裕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王健、王风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高云荣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云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票市众裕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王健、王风海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高云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云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