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艺,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甜甜,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伟国因与被上诉人俞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伟国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伟国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严伟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严伟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玮玮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