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建设,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英、马青峰,郑州市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高明煜,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建设诉被告高明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建设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建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建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樊建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洪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尚亚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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