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系原告张某1父亲)         被告:梁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         被告:拓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梁某、王某、拓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现代新盛达越野车一辆,并赔偿侵占涉案车辆期间的占有使用费8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名下有车牌号为×××的现代新盛达越野车一辆,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份。2016年4月份,被告二和被告三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开走前述案涉车辆,后又在未经原告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告一无故侵占案涉车辆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一协商归还车辆事宜,但被告一均以拒不见面、据不接电话等方式拒不归还侵占车辆。此外,安设车辆将于2021年3月底进行车辆年检,如因被告拒绝归还导致车辆无法按时完成年检产生损失的,原告将向三位被告主张该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话号码无人接听,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被告现外出,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惠民 人民陪审员    胡锋 人民陪审员    高培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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