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东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建工村13栋12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8697D。 法定代表人:岳自龙,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东日与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东日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东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东日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沈 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