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书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张秋珍,女,1967年5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马书珍与张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书珍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秋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为马书珍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书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秋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璆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