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贤海,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彭波,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社区推荐。

被告:颜小芳,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黄飞虎,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赖剑涛,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黄东杰,男,****年**月**日出生。

第三人:龙小亮,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蒋贤海、彭波与被告颜小芳、黄飞虎、赖剑涛、黄东杰、第三人龙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原告蒋贤海、彭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贤海、彭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贤海、彭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蒋贤海、彭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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