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永盛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拜城县米吉克乡三大队。
经营者:唐华富,男,个体户,系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熊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永盛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熊全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熊全林无不动产、无机动车、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证券理财产品等。因被执行人熊全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永盛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拜城县永盛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