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恒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2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MA0P4WQT1Y。

法定代表人:吴佳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修滨,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祎婷,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森工泰壮大厦1.2.3.4号楼140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7859422244。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阳恒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芳草街支行(账户:22001480100059111111)的存款1000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恒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芳草街支行(账户:22001480100059111111)的存款1000万元。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冻结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沈阳恒久安泰环保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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