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
被申请人:李占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李奎与李占宏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青2891财保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占宏的银行存款295000元或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李奎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李占宏银行存款295000元或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