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吴江区盛泽镇场路南侧鹰翔城市广场190室、295室、398室、476室。 责任人:陈益。 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权,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心广场2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 被执行人: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与被告苏州中熙纺织有限公司、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592.87元,执行费8406.00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1年3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7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 三、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牌号为苏E×××××的汽车,本院已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21年8月25日至2024年8月24日),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3月2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 五、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5月13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该项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材料予以佐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592.87元,执行费8406.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健颖 审 判 员 范 君 审 判 员 夏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强 伟 书 记 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