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美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人:肖宏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肖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李六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美珍、肖宏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肖朴军、李六英的银行存款27400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美珍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肖朴军、李六英银行存款27400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1年7月29日; 二、查封王美珍名下房屋1栋(坐落于桃源县,桃房权第007996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90元,由申请人王美珍、肖宏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华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