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二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山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纪粤隆,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粤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秦皇岛浩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文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颖 书 记 员 李巧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