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XXX,现住该村民小组。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XXX,现住该村民小组。系刘某某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系刘某某的父亲。
被执行人: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林伍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明道,该村民小组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昌市抱罗镇红旗村民委员会林伍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9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7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琼9005执425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0年07月08日做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7月7日、7月23日共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登记情况、保险等级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互联网银行(包括财富通、支付宝、京东)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任何相关信息。经本院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文昌农商银行抱罗支行的账户:10086277********和文昌农商银行抱农支行的账户:210421002003********X两个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为限的支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未执行标的额为土地征收补偿款19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2070元和执行费2515.76元。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琼9005执恢2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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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审判长罗华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