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候中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夏县裴介镇四辛庄村东巷*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引弟(原告候中山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夏县裴介镇四辛庄村东巷*号。 被告:张俊师,男,1964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夏县裴介镇四辛庄村第六组。
审理经过
原告候中山与被告张俊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候中山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候中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中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候中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 月 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皇甫苏丽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