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杏溪村。

临时负责人:李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千胜,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其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其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池州中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汪曙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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