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融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邹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稻城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 法定代表人:单珍彭措,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融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稻城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稻城国资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2021)川3337民初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融辉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337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经审查已认定四川甘孜亚丁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丁供水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应认定为法人资格,不宜认定为法人型联营,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2.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法院受理后,就稻城国资公司的起诉,融辉公司已提出反诉,且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川省都江堰市法院不应再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稻城国资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联营合同纠纷,所谓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出资,经法人登记后组成新的法人。本案中稻城国资公司与融辉为共同经营,投资设立了亚丁供水公司,并领取了相关营业执照。后,虽因注册备案手续不齐等原因,亚丁供水公司的营业执照被相关行政部门收回,但该公司并未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仍存续,且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一款“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1、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对本该具有管辖权。其次,虽本案已由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管辖权异议,且融辉公司依法提起了反诉,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因当事人应诉而对本案具有了管辖权,本不宜再对本案进行移送管辖,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仍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故,本案现应由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 苓 审判员 林 杉 杉 审判员 卢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泽仁曲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