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开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东区30号地(人民南路1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93432446G。
法定代表人:牛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芹,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开金,男, ****年**月**日出生,住 新疆五家渠市 。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开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开金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开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