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泽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阳辰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万象城二层23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诸葛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字(2020)第56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广西桂林阳辰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均无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 戈
审判员 秦好成
审判员 张红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