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天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吕金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天亮与被执行人吕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生效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金刚向胡天亮给付欠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吕金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1月8日、1月13日、1月14日、1月19日、2月18日、3月5日、3月17日、3月25日、4月14日、5月18日、6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吕金刚在房地产、车辆和证券、银行等部门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吕金刚有车辆、保险信息登记,无房产、证券信息登记。
3.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6月3日前往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中心、宝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吕金刚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吕金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吕金刚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到宝清县户政支队对被执行人吕金刚进行户籍档案查询。其为独立户籍、户主,户上无其他人员,离异,户籍地为宝清县朝阳乡红旗村1组4-16号。
6.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到宝清县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吕金刚名下黑JV9***、黑JC7***车辆车籍档案。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本院未能实际扣押前述车辆。
7.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6月3日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清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吕金刚公积金情况。经查,吕金刚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8.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3日、6月4日到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吕金刚名下企业进行工商档案登记调查,并到相关企业住所地调查。经查,吕金刚持有股权的相关企业均已多年未实际经营且因另案被限制消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胡天亮要求暂不处置。
9.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到被执行人吕金刚户籍地宝清县朝阳乡红旗村进行调查,并向当地居民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吕金刚及其父母多年前在处分相应财产后即搬离户籍地。其与家人相关信息,如财产信息等,不详。
10.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7日到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公司所属双鸭山、哈尔滨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吕金刚名下手机号进行查询,并对其名下手机号进行查封、限制携号转网并予以关停措施,申请执行人胡天亮对此要求暂不处置。
1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分别到黑龙江宝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朝阳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中金支行对吕金刚名下账户的余额1000.00元、412.48元、945.17元进行扣划。本院已将前述款项在扣除人民法院执行费后,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胡天亮提交的收款账户内。另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胡天亮对此要求暂不处置。
12.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将被执行人吕金刚为投保人的保单账户余额21447.19元进行扣划。本院已将前述款项在扣除人民法院执行费后,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胡天亮提交的收款账户内。另有小额保险,申请执行人胡天亮对此要求暂不处置。
综上所述,本案共执行到位23547.77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57.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吕金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胡天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