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晴隆县合益批发部,住所地:晴隆县东观街道五里社区七里牌。 经营者:陈倩倩。 被告:晴隆县绿谷食杂店,住所地:晴隆县东观街道五里社区小路组。 经营者:谢建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晴隆县合益批发部与被告晴隆县绿谷食杂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晴隆县合益批发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晴隆县合益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晴隆县合益批发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汉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