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刘铮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健与被执行人刘铮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吉0781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铮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健借款人民币271091元及逾期还款的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借款2710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股票、工商总局登记信息,显示无上述财产信息。 3.本院已在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到扶余市、长春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房屋信息。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长会 审判员 常树才 审判员 张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