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玉洁,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高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恒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丁香一街9-2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玉洁、施高峰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恒城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1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玉洁、施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8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建华
审 判 员 邹永梅
审 判 员 韩新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