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艳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刘艳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广东恒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66号保利中景花园3座109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CFMU90。
法定代表人:林辉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富,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致远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平西路13号承业大厦第七层13(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UYRX13。
负责人:黄伟群。
被告:林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富,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菲、刘艳群与被告广东恒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致远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林辉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刘艳菲、刘艳群以“刘艳菲、刘艳群与广东恒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辉忠达成和解协议,且广东恒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林辉忠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菲、刘艳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92.5元、保全费334元,合计6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艳菲、刘艳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