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68号605室,组织机构代码74292005X。

法定代表人邹国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燕与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燕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另计),并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15元,申请执行费1419.7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本案从另案参与分配到人民币147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315元、执行费1419.73元,截止2021年4月25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1965.2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国安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燕,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2执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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